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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业务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

发布时间:2024.10.02 9:09:53

(一)档案的登记方法
对收集归档的资料必须按收集时间顺序逐份登记。
对没有保存价值的重复无用的材料,要逐份登记造册,然后按销毁制度进行处理。对转出或存入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份数、名称和时间等。

(二)档案的保管期限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保管期限。
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三)档案的安全保管
殡葬业务档案应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殡葬业务档案保管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殡葬业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