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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市场的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2024.02.15 10:10:17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明确了由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形成了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殡葬市场监管的“政监合一”的复合监管模式。为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在大中城市,民政部门大都成立了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殡管理处(所),其主要职责是推进殡葬改革、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扩大火葬区域,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助政府制定地方性殡葬政策法规,并积极开展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由于工作中涉及殡葬法规的贯彻执行,因此殡葬管理处(所)还受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行使殡葬执法权。
我国殡葬市场监管是由监管部门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殡葬市场的运行进行的全程的监督和管理。
(1)事前预防。主要是对殡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如开展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行政许可),举办殡葬设施的行政审批,制定经营规则等。
(2)事中检查。主要是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如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的殡葬服务质量检查,对经营性公墓进行的年检,对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的相关检查等。
(3) 事后惩处。主要是针对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事件进行的回应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规建立殡葬设施、公益性殡葬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