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幕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机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蔡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慕地,属于第三产业”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可以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按照1992政发的《公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的公墓分类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和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具有社会公司性质、多以村(乡)为单位建立。建立这种基地的目的是解决乡村乱埋乱葬的问题,许多地方又称其为“安息堂”公益公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无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休安葬服务的公共荡地。乡村公共墓地最早由旧社会的“义地(俗称“乱坟岗”)演变而来。新中国成立后,为满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需要,各地农村不断清除和迁移耕地中乱埋乱葬的坟墓,逐步建立起乡村公共墓地。乡村公共墓地的特点是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作用是,改变了历史沿袭下来的乱理乱葬的现象,实现了农村村民遗体埋葬公艺化和耕地无坟化。它是我国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土葬改革区遗体处理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在许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大,中城市和一些土地资源较匮乏的沿海城市,过去的一些公益性公墓成为城市发展规划“瓶颈”的现象正在逐渐凸现。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公益性公墓的规模和数量将有下降的趋势。
(二)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具有营和性质,属于第三产业。城镇公共墓地是根据本地死亡数量而建的,能实现骨灰分流,推动器葬改革。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直辖市或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兴办。城镇公共墓地可以由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以由殡葬管理部门与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联合兴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均不得建立城镇公共墓地。
国家对公共墓地的要求是: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该保持整洁、肃穆;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管理机构要为墓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墓主意愿选择墓穴、设计基型,提供花圈、鲜花等祭祀用品。